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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作风建设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信息发布者:健康中国
    2017-01-04 19:20:10   转载

    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作风建设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2013-05-22  一路阳光69   阅 206  转 3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

    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作风建设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20101025

    隆发〔20102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作风建设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上班时间进入休闲娱乐场所从事休闲娱乐活动或在办公场所玩牌的,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待岗3个月处理,取消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及看网络影视剧的,年度内第一次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当事人待岗1个月,并取消其所在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餐饮酒的,年度内第一次诫勉谈话;年度内第二次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待岗1个月。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四、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进行休闲娱乐活动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按30%30%40%的比例承担费用。

    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签单消费的单位和责任人,年度内第一次通报批评,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第二次扣减单位公用经费预算的10%,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按20%10%20%的比例承担费用,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待岗1个月;年度内第三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待岗3个月。

    五、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外出旅游的,旅游费用由个人承担,对当事人和单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待岗1个月,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待岗3个月,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度内第一次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待岗3个月。

    七、对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受钱物,违规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待岗6个月。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未经批准缺席全县性会议的,年度内第一次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内第二次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当事人待岗1个月,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九、工作人员开办或将其房屋出租给他人开办带有赌博性质活动场所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待岗3个月;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十、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工作,凡市抽查受到通报批评的,有关责任人员待岗1个月;凡省抽查受到通报批评的,有关责任人员待岗3个月;凡省、市抽查被“一票否决”的,有关责任人员待岗6个月。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十一、工作人员酒后驾车或公务车辆非因公务在餐饮、娱乐场所停放的,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待岗1个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待岗6个月。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其他作风建设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取消当事人、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当事人待岗1个月;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待岗3个月。构成违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十三、有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每次扣减其所在单位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各2分。

    十四、本规定作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间必须坚持上班,每月只发300元基本生活费。

    本规定作待岗3个月及以上处理的,其所担任副股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相应给予免除。

    十五、对作风建设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县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下列部门按程序办理:需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的,由巡(督)查牵头单位负责;需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需扣减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分数的,由县文明办负责;需追究纪律责任和扣减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分数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需待岗、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乡镇或县直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实施。省市驻隆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处理。对其单位或班子成员的处理,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市驻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十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干部作风有关问题进行处理的补充规定》(隆发〔20074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2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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